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
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处以罚款而又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5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第四十七条 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八条 不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土地登记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五十条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办法取得的各项罚没款,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其土地使用权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