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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管理规定(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

广东省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管理规定
(1987年9月1日以粤府〔1987〕107号文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活动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是指:
  (一)省内持甲、乙丙级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跨所在市(地)经营的;
  (二)外省(含国务院部属单位,下同)持甲、乙、丙级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进入我省经营的。
  第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活动,由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地)、县建设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 外省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省承揽勘察设计任务的,应持本单位的介绍信、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到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办理注册手续,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委员会备案,方得经营。
  直接进入广州市、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海南岛承揽勘察设计任务的,应持前款规定的证件向当地建设委员会办理注册手续,方得经营。当地建设委员会应于每年六月、十二月底将情况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第五条 外省丙级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省承揽勘察设计任务的,应持省级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到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办理审查、注册手续,再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委员会办理登记,方得经营。
  第六条 省内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内跨地区经营的,应持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委员会备案。
  需跨省经营的,应持本单位的介绍信、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到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内丙级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内跨地区经营的,应持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地)或县建设委员会办理验证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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