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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44号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44号文件的通知
(政办(1987)53号 1987年9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87]44号文件)已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支持技术出口工作,省政府决定,软件出口创汇,按国家规定分给地方政府的留成外汇(即65%留成中的15%),用于“省技术出口周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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