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林特产税管征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厦府(1987)综368号 1987年9月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林特产税管征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林特产税管征工作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种养业结构进一步合理调整,农林特产品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以对虾养殖为例,截止一九九六年底,全市共养殖对虾九千多亩,年产量达到了638吨;今年又新增一万二千多亩,产量可望再翻番。这些对丰富特区人民生活,增加出口创汇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农林特产品的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仍以对虾为例,按照低水平测算,一九八六年全市可收对虾特产税40多万元,但实际仅入库8万元,再以一九八六年的数字测算,如果全市农林特产品税,能达到应税对象80%水平,财政当年可收农林特产税200万元以上。但实际只入库73万元,究其原因:(一)是许多纳税户缺乏纳税观念,谎报隐瞒收入;(二)是有些地方擅自增开减免税收口子;(三)是评产定税偏低等。
为了进一步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平衡税负,合理负担,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各种作物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林特产税管征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同安、郊区、杏林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林特产税管征工作的领导,并把这一工作纳入“双增双节”运动的重要内容来抓,支持财政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农林特产税的管征工作。
二、各县区应严格按照省政府(86)综224号《关于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征收规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征收农林特产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借口,超越权限擅自增开减免口子。对以前已经开过的口子,要限期检查并彻底纠正过来,对本年度评产定税偏低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重新进行评定。
对虾、花蛤等滩涂养殖特产品(包括种苗),经济效益较高,一般都可以做到当年投产当年受益,因此,从有产品收成起,一律按照实际收入征收农林特产税,不再作为开发性的项目给予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