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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农行北京分行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农行北京分行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87)财预字792号、(87)京银发字169号、(87)京工商银发字302号、(87)京农银发字222号 1987年8月28日)


各近郊区、远县财政局、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支行、办事处、各支金库:
  根据财政部(87)财预字第58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将“耕地占用税”的预算编列、预算科目、预算缴款等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编列
  “耕地占用税”收入纳入国家预算。其中百分之五十列入中央预算,上交中央财政,由国家统一安排使用;百分之二十列入市预算,上交市财政,由市统一安排使用;百分之三十列入区、县预算,上交区、县财政,留给区、县作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安排内容,另行规定。
  二、关于预算科目
  1987年国家预算科目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三、农牧业税类”改为“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类”。“类”下增设两个“款”级科目:即第48款“耕地占用税(中央)”,划给中央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部分,列入本科目;第50款“耕地占用税(市级和区、县)”,留给市级的百分之二十部分,留给区、县的百分之三十部分,作为市级和区、县级预算固定收入(即专项收入,区、县与市、市与中央均不参与总额分成),列入本科目。
  (二)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七、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增设第111款“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一个“款”级科目。用“耕地占用税”安排的开垦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专项支出,列入本科目。
  三、关于预算缴款
  “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由区、县财政负责,缴款单位(或个人)缴款时可在开户银行交款,经收处必须将款划到占用耕地的区、县支库入库。“耕地占用税”的预算缴款凭证,统一使用《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市财政局已印制,由于原用“预算收入缴款书”、企业用“缴款书”存数不多,用完后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国营企业调节税类、国营企业利润类、专项收入类、其他收入类和往来款项等,一式五联,第二联代缴款单位支付凭证)。办理向国库缴款时,将税款按中央预算50%,市级预算20%,区、县预算30%,由区、县、乡财政部门同时填开三份国库一般缴款书,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区、县财政。中央预算收入缴款书,“收款单位”各栏的填列方法是,“财政机关”栏填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所在区县支库;预算科目填“耕地占用税(中央级)”;市、区、县级预算收入缴款书,“收款单位”各栏的填列方法是,“财政机关”栏市级填北京市财政局、区、县级填某区、县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市财政局填市级、区、县级填某区、县级;“收款国库”栏填某区、县支库;预算科目填“耕地占用税(市级或区、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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