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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严禁乱摆乱卖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关于使用技改用汇贷款基金的试行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1994年9月21日)废止(原因:由市政府1991年1号令《关于取缔无证经营和禁止乱摆乱卖的若干规定》代替)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严禁乱摆乱卖的通告
(1987年7月31日)


  为加强市场、交通和卫生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市容卫生和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精神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及外地人员凡未领取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而从事工商业、饮食业、运输业、维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行医卖药卖艺的;本市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凡未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分设流动点档的,均属无证经营。
  二、流动售货和摊档等,应按指定地点营业,并要保持现场卫生。对未经本市规划、工商和公安部门批准而占用或超占马路、人行道或车站、码头、机场、人行天桥、 人行隧道、广场、公园、宾馆门前等地段摆设摊档进行各种经营活动的,均属乱摆乱卖。
  三、对无证经营者,一律取缔,对乱摆乱卖者,必须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属非法占用或超占道路的,必须迁移或退缩到原批准占用的位置;属乱搭货亭、摊档的,必须拆除。
  四、对违反交通管理、社会治安、市容卫生的市场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市容卫生监察队、市容卫生检查队、门前“三包”监督岗可按已定的规章进行执罚。
  五、农民进城出售自产自销蔬菜和国家允许的农副产品,必须到农贸市场或经区、街批准划定的临时摆卖地段交易,并应遵守市场管理、市容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违者,按无证经营和乱摆乱卖处理。
  六、本市或外地人员经营补鞋和打棉胎等修理服务业,应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按公安机关指定地点经营。违者,按无证经营和乱摆乱卖处理。
  七、从事西瓜、荔枝等季节性水果经营的,应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按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经营。违者按无证经营和乱摆乱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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