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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渡口管理办法(1998修正)

  (十)在渡船上停定后,应熄火挂挡,拉紧手刹制动;
  (十一)按规定缴纳过渡费并出示车辆缴费凭证;
  (十二)渡船在航行中,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
  第六条 客车乘客过渡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客车落客过渡时,应迅速下车,与所乘车辆同船过渡;渡船靠岸前应迅速上车,随车上岸;
  (二)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得与车并行或紧随车尾上船;
  (四)在渡船上,不准坐栏杆;不准站在跳板上和绞盘附近、车辆之间;不准进入机舱、驾驶台;不准乱动渡船设备;不准乱丢烟头、火柴棍、果皮、杂物;不准随地吐痰。
  第七条 其他过渡人员须遵守前条第(二)、(三)、(四)项规定。
  第八条 未经渡口管理所同意,渡口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内不准停泊船只和排筏。
  第九条 在渡口码头、引道两侧(即从公路路基边沟外缘、路堑坡顶起,国道为十五米以内,省道、县道为十米以内),不得修建房屋和商店,不得摆设摊档和堆放物资。
  第十条 禁止在渡口码头水域洗衣物、游泳和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渡口改桥后,原有的码头、引道、房屋用地、靠船桩、供电和供水设施以及各种设备等,仍属公路部门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损坏。需临时借用码头、引道及设施的,必须经市(地)以上公路局批准,并缴纳使用费。
  第十二条 驾驶员违章造成渡口设施、设备损坏的,须限期修复或按价赔偿(赔偿标准由省交通厅另行制订),并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要追究渡口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渡船在航行中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航政部门负责处理;车辆在渡船、码头或引道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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