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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渡口管理办法(1998修正)

广东省公路渡口管理办法
(1987年8月7日以粤府〔1987〕96号文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公路渡口交通秩序,确保渡运安全畅通,特殊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公路渡口过渡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员、乘客和其他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过渡车辆划分为四类:
  (一)执行任务中的特种车(包括警备车、消防车、救护车、交通管理车、航政洪监车等);持有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下同)证明的战备军运车;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的救灾车、抢险车;持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免检证》的银行运钞车;
  (二)路政、邮政车;
  (三)公路工程、养护专用车;持有市(地)以上公路局证明的运载鲜活商品车、冷藏车、运载珍贵动植物及种苗的货车;持有营运执照的各种客车;
  (四)其他车辆。
  第四条 渡口管理人员按前条车辆类别安排过渡顺序。因特殊情况需要优先安排过渡的(一)、(二)、(三)类车辆,可向省公路局申领优先过渡证。
  第五条 过渡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依照顺序过渡,不得抢渡;
  (二)驶达渡口区域应减速,有分车道的,按分车道排队;无分车道的,和律靠右排队;装载危险品的,由渡口管理人员另行安排停放;
  (三)没有公安部门签发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而运载危险品的,不准过渡;
  (四)装载易燃、易爆、易挥发、易污染物品及有害物品的,不准与客车混载过渡;
  (五)超载、超长、超宽、超高及可能影响渡船安全的特种车,须经采取安全措施后方能过渡;
  (六)客车驶达渡口落客标志处应落客过渡(老、弱、病、残者除外),并在渡船靠岸前召回乘客随车上岸;
  (七)上、下渡船应使用一挡行驶,严禁熄火、空挡滑行和超车;
  (八)严禁在跳板和渡船上急刹车;
  (九)严禁在渡船上加油、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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