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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1997修正)

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
(1987年8月15日以粤府〔1987〕97号文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保证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信号的正常传播和接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电视共用天线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电视共用天线属广播电视设施,由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管理。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视共用天线只准用于接收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的节目,不准安装滤波设备;因特殊情况确需安装滤波设备的,须经省广播电视厅批准。
  电视共用天线不得用于播放电视节目。凡需利用共用天线开办有线电视的,须报省广播电视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条 需要安装电视共用天线的,由建筑物或场地的合法所有者或使用者向当地县或县以上广播电视局申请,经市(地)广播电视局(处)审核批准,发给《批准书》,报省广播电视厅备案。
  第六条 从事设计和安装电视共用天线的施工单位,须持有关文件资料向所在县(市)广播电视局申请,经审查同意报市(地)广播电视局(处)批准,领取《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两年,期满验核换发);并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施工单位只准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按技术标准和《批准书》的要求,为领有《批准书》的使用单位设计和安装电视共用天线(电视共用天线技术标准由省广播电视厅另行制订)。
  电视共用天线安装完毕,由施工单位报请所在县(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查验核准,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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