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7修正)

  每个选区可根据选民分布情况,设立若干个投票站,对于不便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设流动票箱。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四十六条 投票选举时凭选民证发给选票,选民证不得转借、顶替。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所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八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四十九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五十条 无记名投票选举时,选票应将代表候选人全部列入,选举人如选某人为代表时,应在其姓名上画一圆圈。选举人如果选举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外的其他选民时,应在名单后面书写其姓名,并在姓名上画一圆圈。圈选总数不得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总数。
  第五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担任监票、计票员。
  第五十二条 选民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五十三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