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把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一般应是本选区的选民,但也可以不限于本选区的选民。
第四十一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以代表候选人姓名第一个字藏文字根的字母顺序排列,并于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地区、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被推荐到基层选区作代表候选人时,应如实介绍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尽可能地推荐到选民对其比较了解的选区。
第四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可以根据选民或代表的意见,介绍代表候选人和选民或代表见面。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应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由选举委员会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