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7修正)

  第二十九条 驻藏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内的非军籍人员和随军家属,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一条之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凡由组织正式调藏短期工作而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职工,应进行选民登记,参加所在选区的选举,但应通知其户口所在地不再进行选民登记。
  第三十一条 选民在选民名单公布后,于选举前变更住址或单位者,可持原选举委员会发给的选民证和迁移、调动证明,列入新居住地址或单位参加选举。
  第三十二条 从选民登记截止到选举日前,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变动,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推迟选举日期。新增加的十八周岁的选民,应予补登。
  第三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年龄计算,应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以日或月计算有困难的,可按当地习惯算法确定。
  第三十四条 选民登记后按本选举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在本选区进行选民资格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 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三十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第三十六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判决,人民法院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不得采取由领导或上级指定候选人,强迫群众投票的作法,也不得拒绝将选民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