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失效]

  第六条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渔业生产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执行。
  (二)对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水域及其生态环境和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
  
  (三)核发和注销捕捞许可证、草洲使用证、渔船牌照,管理渔具、渔法,审核、安排、调整捕捞场所和草洲使用权,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草洲管理费。
  (四)负责渔业船舶的注册登记和监督检验,签发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及航行证书,审批渔业船舶的购置、更新、改造,进行渔港管理和对进出渔港船舶的签证,维护渔业船舶的水上安全。
  (五)维护国家、集体和渔业生产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渔业、草洲纠纷以及违反渔业法规的事件,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第七条 群众性的护渔管理组织,必须在当地县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领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在渔业生产、渔政管理、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利用适宜养殖的水面和地热资源发展养殖业,对开发荒芜水面从事养殖和引进、培育名特优新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物资、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十条 在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滩边地角开挖小型池塘从事养殖生产,谁开挖谁使用。
  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和地热资源养殖使用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跨行政区划的由省辖市(或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核发。
  集体所有的水面养殖使用证,由村民小组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第十二条 用于养殖的水面和地热资源,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可由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承包联合经营,也可实行租赁、股份制等经营形式。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允许和支持省内外单位或个人投资开发利用。
  国家划拨给国营水产养殖场和国营垦殖场、农场经营的水面,由经营单位收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凡领取养殖使用证而不利用,造成水面荒芜的,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不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使用证。
  第十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优良养殖苗种的培育和推广工作,提供养殖技术服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