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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0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1987年11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开发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必须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用地。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实施的组织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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