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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制)内部管理体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制)内部管理体制的通知
(京财协(2001)488号 2001年3月24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
  目前,在北京地区234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中,绝大多数是通过体制改革并以有限责任公司制设立的。为保障上述事务所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其组织和行为,现针对其中少部分事务所在内部管理体制中存在的虚设内部组织机构、骗取股东身份、侵犯员工利益等突出问题,现提出规范性要求如下:
  一、事务所应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依法运作,规范管理。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等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股东、董事、监事能够依照法律和事务所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二、事务所股东的出资应足额到位,严禁采取虚假出资等欺诈手段骗取股东身份。
  股东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三、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应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加强事务所日常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为规范对主任会计师的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事务所需变更主任会计师的,其申报条件如下:
  (一)为事务所的股东;
  (二)非离、退休人员;
  (三)在国家规定的职龄内(具体要求见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11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人员脱钩有关问题的答复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事务所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章程,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切实保障事务所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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