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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县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失效]

  十、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盘盈、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流动资产盘盈,在报经审批后,在核增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核增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帐外投资,在报经审批后,核增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三)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在报经审批后核增固定资产,同时核增固定基金。
  十一、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流动资产损失,在核减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减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对外投资挂帐损失,在核减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三)对于固定资产损失,在核减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减固定基金。
  十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金核实工作参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1999〕10号)。

资金核实申报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资金核实申报报告、《资金核实申报表》和《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
  一、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简要说明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资产清查所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应按资产的类别说明申报理由,其中数额较大的应逐项附注说明理由。
  (三)本次申报的资产清查所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及资金挂帐数额,应分别按损失原因归类说明申报理由,其中数额较大的要逐项附注说明损失发生时间和原因。
  (四)对清查出的少报收入、支出和小金库情况应分别加以说明。
  二、资金核实申报表内容
  (一)《资金核实申报表》
  (二)《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
  三、《资金核实申报表》编制说明
  本表在编制时按照清查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和收入支出情况,分行政部分和事业部分两张表填列。
  (一)《资金核实申报表》编制说明
  1、账面数:按资产清查时点的单位资产负债表对应数据填列。
  2、增加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各项帐外收入数额。
  3、减少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各项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实际发生的虚假收入、支出数额,按绝对值填列。
  4、自行处理: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内,已自行入帐处理的资产损失数额,核减时以负数填列。
  5、申报处理:指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待批复后入帐处理的资产损失数额,核减时以负数填列。
  6、申报核实数:指按规定上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审批的数额。
  7、内关系式:帐面数+清查数=申报核实数
  即:帐面数+增加数-减少数=申报核实数
  清查数=处理数;
  (二)《资金核实申报表》(行政部分)
  表内关系:1行=(2+5+8)行;2行≥(3+4)行;9行=(10+11+12)行;15行=(1+9+14)行;17行=(18+19)行;19行≥(20+21)行;24行=(25+26+27)行;30行=(16+17+24+29)行;15行=30行
  (三)《资金核实申报表》(事业部分)
  表内关系:1行=(2+5+6+9+10)行;2行≥(3+4)行;6行=(7-8)行;11行=(12+13+14+15+16+17+18+19+20+21)行;23行=(1+11+22)行;25行=(26+29+30+31+32+33)行;26行=(27+28)行;34行=(35+36+37+38+39+40+41)行;23行=4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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