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能履行偿债义务,确实无法收回的账款,即:由于债务人连续亏损三年以上、虽未破产但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帐款,在取得证明债务人连续亏损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证明三年内未发生任何往来业务、并有催收记录的,进行分类排队,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扣除系统内部的往来账项),确认为坏账损失。
对于经批准核销的坏账损失,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责任,并应积极催收。
(二)流动资产中存货由于盘亏(库存损耗、丢失错账)、毁损(霉变锈蚀、拆零残损)、报废(强制淘汰、自然淘汰),以及产成品削价、遭受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在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确认审核后,办理资金核实手续申报核销处理。
(三)其他应收款等债权无法收回、认定为损失的,比照应收账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损失包括盘亏、毁损报废、强制淘汰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根据损失原因分别取得经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鉴定确认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按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要求,逐级上报,经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核销处理。
七、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有关资金挂帐,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合法手续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所得收入低于原住房账面价值的净损失,在按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手续,转移产权后,应按规定核销,但要建立相应个人住房的辅助帐,以便今后进行房屋交易时查对。
(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国家要求脱钩,财产无偿划转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帐,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做申报核销处理。
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被投资单位破产、关闭,以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挂帐,在取得法院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破产裁定书或工商注销登记等法律文件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三)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支出超过基本建设概算数的挂帐,在取得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确认,并在以后年度消化解决。
(四)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化管理过程中固定资产没有按照规定核定净值、造成固定资产净值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净值重新估价,即按使用年限法重估固定资产净值。
八、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收支情况反映不实和由于经费间相互挤占造成账务处理不当的情况,特别是清查出的帐外收入和各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及虚列支出等情况,应在本次资金核实中如实申报,经批准后可以调整有关账目,并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九、各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程序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完成基本情况核实、财产清查登记、经费和收支状况清查的基础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收入支出不实等情况,按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填制《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编写资金核实申报报告(详见附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及写出的书面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上报主管会计单位。主管会计单位在对下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按问题原因分类排队,进行归纳整理和汇总,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申报的国有资金数额进行核对确认。
(三)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同意,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后上报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由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复。
(四)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区县财政局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层层批复到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并根据批复调整有关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