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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县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区县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京财统评(2001)548号 2001年3月30日)


  为了认真做好北京市区县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依据财政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对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进行核实清理,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
  二、凡列入北京市区县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规定范围的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资金核实工作,并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汇总后,向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三、资金核实申报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状况、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情况及形成原因分析报告。单位负责人要对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等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经逐笔审核,分类归纳,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对清查中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帐外资产),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对无法直接确定价值的,可按规定组织重估),并在资金核实申报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资金核实批复后调整有关帐目。根据全国清产核资有关政策: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帐外资产,只要积极主动清查和及时入帐,不再追究单位违纪责任。
  (二)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产权属于系统内其他单位,而行政事业单位拥有长期实际使用权的单项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用房、交通运输工具等),凡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且当事双方均为行政、事业单位,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无偿划转。
  (三)对清查出的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占用(借用、赠送)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凡连续占用一年以上的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应在本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时及时入帐管理并通知对方单位办理核销手续。
  (四)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账目。
  (五)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帐的无主财产(如房产),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及时入帐,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六、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按规定权限核销或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各项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坏帐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一)对清查出的各项有问题的应收账款(含其他应收账款)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账款,需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方能确认为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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