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法规,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依法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研究,合理制定安置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或拖延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拖延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人事、劳动部门两年内不予批准该单位的招调干部或工人指标;监察部门要追究该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拓宽安置渠道,鼓励自谋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安置工作新途径,拓宽安置渠道。一是要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二是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允许其享受当地促进就业的各种优惠政策,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安家补助费。对服役满二年的义务兵补助标准调整为每年2.5万元,三年以上兵龄的补助标准仍维持每年2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8万元;转业士官不按军龄计算,一次性发给10万元安家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凡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的城镇退伍士兵和转业士官,政府不再负责工作安置。
(三)严格控制城镇兵征集比例和安置数量。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严格控制非农户口青年征集比例的规定和要求,从2000年冬季征兵开始,以加盖兵役和民政部门公章的非农户口《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入伍批准书》存根,作为被征集者优待和退役安置的依据。1998年、1999年入伍的退役士兵仍凭当年发放的“安置卡”给予安置。
(四)妥善安置好农村退役士兵。农村退役士兵是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使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选拔素质较好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要广开渠道,统筹安排他们到镇、村办企业或“三资”企业工作;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
(五)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退役士兵无论分配到哪个单位,从事哪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工和试用期,接收单位要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用工合同,非个人原因,在合同期内所在单位不得随意辞退或以优化组合为由使其下岗。用工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交各项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的落实。退役士兵必须服从政府分配,在安置部门发出分配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仍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六)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择业竞争能力。各级政府要重视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并把它纳入当地就业教育培训规划,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各级劳动部门和教育机构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退役士兵,按国家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