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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关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转制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二)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
  (三)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
  六、关于退休审批问题
  (一)转制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后,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渠道实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表式附后)。
  (二)转制单位申报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时,须按照《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七、关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问题
  (一)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确定
  根据劳社部发2号文件和国办发71号文件规定,有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1999年7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585元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内列支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标准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
  没有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进行核定,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出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离退休待遇由单位继续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项目:
  1.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
  2.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3.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4.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
  5.根据《关于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收入偏低问题的通知》(京人退〔1995〕583号)的有关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
  6.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工〔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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