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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1)74号 2001年5月22日)


中央各转制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精神,为做好中央转制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1.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
  2.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1:

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71号文件)和《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现行规定,现制定中央所属科研院所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中央文件规定转制为企业的中央所属科研院所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及其单位中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已离退休(含退职)人员。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区、县属地管理。
  二、关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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