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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1)78号 2001年5月25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关于“初步建立起‘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制度”,以及“积极建立覆盖全社会各类企业的新型工资收入宏观指导体系,加大推行工资指导线的力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指导企业工资分配,使之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使企业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并促进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的逐步建立,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批准,2001年继续对全市企业发布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指导线制度实施情况:
  (一)2000年工资指导线实施基本情况
  200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5726元,比上年增长14.1%;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工资增长10.2%;其中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4976元,比上年增长12.5%,实际增长8.7%;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3420元,增长12.7%,实际增长8.9%;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1989元,增长9.3%,实际增长5.6%;中央在京企业平均工资19097元,增长14.3%,实际增长10.4%。
  以上数据反映出两个方面的基本情况:
  1、2000年我市各类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反映出我市宏观经济状况较好,实施扩大内需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国有企业改制、扭亏、脱困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企业具备了增长工资的条件,职工生活水平在稳步提高。
  2、各类企业间工资增长水平存在差距。全市企业平均工资增长12.5%,高于基准线(9.2%)3.3个百分点;地方企业为12.7%,高于基准线3.5个百分点,地方国有企业为9.3%,与基准线相符;中央在京企业为14.3%,超过了预警线(14%)水平。中央在京企业工资增长速度与地方企业保持一定的差距。
  (二)“九五”期间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基本情况
  “九五”期间,北京市从1997年开始实行工资指导线。四年来,我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在1997年-1999年三年间基本与指导线的基准线水平相吻合,2000年高于基准线3.3个百分点;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前三年未超过基准线,2000年高于基准线3.5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1997-2000年地方企业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分别为6%、4.7%、7.7%和8.9%。接近“九五”计划提出的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的目标,也达到了市政府提出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增长的目标。
  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四年实践,说明我市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已发挥了指导、调控企业工资适度增长的作用。
  二、实施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应注意的问题:
  (一)工资指导线中的基准线是对大多数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适度增长的基本要求。因此,企业在确定当年职工工资水平时,应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税、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特别是要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与行业相应指标的对比情况,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定位,切忌盲目攀比其他企业工资水平。
  鉴于近两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处于上升趋势,且物价水平相对较低的实际状况,建议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2001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主要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
  (二)对于1999年和2000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0%,且当年平均工资增幅接近或达到预警线的企业,200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应超过基准线。
  (三)坚持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与指导的原则。所有企业的工资增长达到或接近预警线都是危险的信号,特别是前一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已经比较高的企业更不应攀比预警线;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的增长仍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重要参照依据,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双方应围绕基准线,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率。
  (四)对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职工工资增速较低的少数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本年度在经济效益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为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拟适当提高工资水平,造成工资增幅较大时,可经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属各企业出资人(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审批后实施。各单位在审核所属上述企业提高工资增长水平申请时,可遵循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1999年、2000年职工平均工资均处于同行业企业的较低水平;
  2、企业2001年预测经济效益将实现显著增长;
  3、人工成本状况(三项比重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4、完成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
  各单位根据以上原则,认真审核工资增长幅度较高企业的申请,区别不同情况,从严掌握所属企业中工资增长水平较高企业的数量和工资增长幅度。请各单位在2001年10月底前将审批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企业2000年人工成本报表,近两年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指标,2001年预测效益增长情况以及批准工资增长幅度)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各单位(区、县,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体实发水平不得突破预警线。
  (五)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企业,拟提高工资增长幅度时,将申请于2001年10月底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六)各单位要继续加强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动态监测,及时向所属企业提出工资分配的指导性意见和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综合利用人工成本管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等措施,引导企业增强工资分配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性。
  (七)指导企业正确运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各岗位、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做好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实施,全面提高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能力。
  三、为指导企业的工资分配,我们一并发布《北京市2000年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分经济类型的门类、大类数据)(见附件二),《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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