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三市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三市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政发(2001)36号 2001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三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三市简称,下同)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北三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实现大连市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目标,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部《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1年起5年内,市政府每年安排5亿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北三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的北三市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北三市城镇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项目、科技、教育和人才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发展资金来源:
  (一)交通部门征收的养路费1.5亿元;
  (二)市财力2.5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支出安排1.5亿元,开发区上解1亿元;
  (三)教育、科技三项费、农业、人才开发等专项资金1亿元。
  第五条 发展资金原则上无偿使用,主要采取财政拨款、贴息、转移支付等形式。
  第六条 发展资金所涉及到的建设项目,由市北三市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北三市开发总体规划,对上报的项目加以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每年从项目库中选定当年的建设项目,报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当年建设项目,编制资金预算,报请市政府审定。在人代会批准市本级预算草案以后,由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安排资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拨付资金。跨年度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