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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对我市部分国有企业进行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四)试点企业当年摊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当年应全部发放。
  (五)试点企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率,应通过企业劳资双方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关于在部分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试行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95号)的原则实施。集体协商工资专项协议须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六)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五、对企业试点工作的指导、管理与调控措施
  (一)参加试点的企业必须接受市综合部门和企业出资人对试点情况的指导与监督。
  (二)试点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工资水平及经济效益状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内容由市综合部门确定)。
  (三)试点企业年度工资增长状况、人工成本状况以及参照我市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的基本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局通过试点企业出资人进行监督。
  (四)对试点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要按照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0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考核确认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统评〔2001〕79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及配套文件的通知》(京财统评〔2000〕798号)精神进行考核。试点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由财政部门根据现行管理办法予以确认。
  (五)市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对参加试点的企业进行抽样审计。
  (六)对试点企业中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工资增长严重背离企业效益增长,导致国有资本流失的,市有关综合部门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六、试点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一)试点企业出资人(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应根据本《试点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加强对子公司、控股公司中参加试点企业经营目标完成状况的考核与监督;按规定进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分解下达以及协助综合部门做好年终考核确认工作;指导企业劳资双方集体协商工资工作,协调双方关系;加强对试点企业年度劳动工资报表的审核监督;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企业是否继续试点提出具体意见。
  (二)市有关综合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对企业工资分配和国有资本运营状况的监控职责,组织试点企业出资人切实做好所属企业的试点工作,对试点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协调与完善试点办法,及时总结经验,保证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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