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试行职工收入银行个人帐户制度;并且,经企业出资人(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同意,可以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试行自主决定工资和经营者年薪制参照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体改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试行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95号)精神实施。
试行职工收入银行个人帐户依据市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及四家商业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企业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0〕56号)实施。
三、企业参加试点的具体工作程序
(一)上述企业要求参加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应向其主管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属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控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属企业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控股公司对提出申请企业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审核后,向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意见;
(三)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政府体改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协商并共同审核的基础上,对企业是否具备试点条件予以确认,对具备条件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下发同意其参加试点的正式通知。
四、对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量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每年不再核定试点企业的工资总量。企业应积极探索建立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出资人依照产权关系和以人工成本约束形成的收入分配相互制约关系为核心,以劳资双方集体协商为手段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根据社会平均工资以及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市有关综合部门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通过企业出资人对试点企业进行跟踪调控。
(二)试点企业在完成出资人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完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职工平均工资的年增长率可以暂在以下范围内自主确定:
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基础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一般不应超过工资指导线的预警线;
试点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率较高,超过指导线预警线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拟超过预警线时,在企业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状况好于同行业水平的前提下,经企业出资人同意后确定。
(三)试点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当年工资水平不得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