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对我市部分国有企业进行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1)79号 2001年5月28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实现“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目标,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符合“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条件,完成了公司制的改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原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办法的国有企业,进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范围和条件
(一)试点的范围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积累改革经验,首先在以下企业中试行:
1.市政府批准的190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2.我市原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
(二)参加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
1.市政府批准的190户企业中,通过市政府体改办依据《北京市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评价标准》(京体改办发〔2000〕10号)考核评价,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
2.企业产权关系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形成经营与分配的制约制衡机制:
3.企业经营管理者改革意识较强,有一个团结高效的经营集体;
4.近年来企业经济效益比较稳定,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5.企业已经进行了劳动用工制度、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6.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扎实。涉及企业资本运营效果、劳动工资、人工成本管理等方面均建立了制度,基础数据齐全;
7.有健全的工会组织和劳资双方的协商机制,已经建立了集体合同制度:
企业经营者具有民主管理意识,民主监督机制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中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经过职代会讨论后实行;
8.企业依法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医疗费。为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试点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