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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七、完善毕业生就业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含职业技术学院、网大、职大、电大、成人高校普通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统称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江苏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统称《报到证》)由省教育厅负责签发。《毕业生推荐表》、《江苏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由学校发放。用人单位录(聘)用各类毕业生应事前向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申报需求信息。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或学校要对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和招聘广告认真审核。经核准的需求信息应及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开发布,用人单位必须在信息公布一定时间后方可进行招聘。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毕业生就业市场,择优录(聘)用毕业生。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毕业生就业实行《报到证》一证制度,各地、各部门不得增设环节和其它审批手续。毕业生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或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毕业生报到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或就业协议的约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指导标准,工龄从报到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各种保险、住房公积金。毕业生凭省教育厅签发的《报到证》和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取消各地自行制定的《户口迁移准入证》。已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办理合法手续租住或单位提供的住所以及直系亲属家中登记常住户口;半年内未落实接收单位、未办理求职登记手续的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回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落实用人单位后需要迁移户口的再按规定办理。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可设立集体户口,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有关户籍管理工作。
  八、严肃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不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以毕业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市场和就业活动的,利用职权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乱收费加重毕业生及家长负担的,向新闻媒体发布不实消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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