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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并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组织双向选择活动。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活动的管理。任何单位在学校以外举办毕业生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须经政府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其中举办全省性毕业生招聘活动和跨地区、跨行业、跨学校的招聘活动,以及省属单位和人事关系由省代管的部属单位、外省市用人单位在江苏举办以毕业生为主的各种招聘活动或供需见面会,报省教育厅审批;各市、县(市)用人单位及人事关系由市、县(市)代管的部、省属单位举办各种招聘活动或供需见面会,报市、县(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
  毕业生就业情况是考核、评价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把对毕业生开展就业指导、推荐和服务作为办学的基本功能和基础工作。加强对毕业生的择业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提高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各学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增加对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的投入。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毕业生就业指导队伍。
  五、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用人单位招收人员应优先从毕业生中吸纳。经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和地方可组织暂无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以劳务输出的形式到外地或国外工作,并重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鼓励毕业生接受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社区工作。江苏籍毕业生志愿到中西部地区、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行业、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登记在直系亲属家中或人事关系代理中介机构设立的集体户。到西部地区工作,或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艰苦行业工作一段时期后,需要回原籍所在地工作的,可自主择业、自谋职业,也可由户口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或政府人事部门推荐就业。
  六、改善毕业生就业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简化手续,放宽对毕业生就业的各种限制性措施,为毕业生充分就业营造宽松的环境。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采取多种方式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级政府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方便和市场机会,扶持毕业生创业。毕业生领办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对毕业生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按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国家机关录用毕业生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并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凡按规定申报需求信息的,均可直接接收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被用人单位录(聘)用的毕业生,可持《报到证》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办理求职登记的毕业生,可将户口登记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开设的集体户口中。毕业生登记求职后,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推荐就业等服务工作,每年为求职毕业生推荐就业应不少于两次。对所学专业短时间内难以找到合适用人单位并登记求职的毕业生,各地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他们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为其就业创造有利条件。登记求职的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由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录(聘)用手续,毕业生凭录(聘)用手续和户口迁移证明办理户口迁移和档案转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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