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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2001)77号 2001年5月2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二00一年五月)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毕业生充分就业为目标,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的方针,坚持双向选择和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深化改革,培育市场,改善服务,加强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毕业生就业机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及用人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强化服务观念,简化办事手续,规范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毕业生就业良性运行机制
  毕业生就业按照政府管理、学校推荐与指导、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模式,除少数专业和国家有特殊需要的毕业生外,其他各类毕业生都实行不包分配、择优录用的就业机制。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合同就业;因一方或双方原因不能履行原定向、委培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再通过双向选择就业。在职毕业研究生回原单位就业。师范类毕业生以及省属学校为江苏培养的毕业研究生主要在本省范围内就业。公安、狱政、人民武装等专用专业毕业生,主要在相关部门及行业内就业。外省籍专科及专科以下毕业生原则上不在江苏就业。
  三、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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