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广开资金来源,加大旅游业投入。根据“按级定价,质价相符”和“景点自愿”的原则,适当调整景点门票价格,使南京市旅游景点价格有升有降,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景点票价提高部分集中30%充实市旅游发展资金,市财政每年继续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旅游的整体宣传促销、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人才培训以及对引进旅游客源行为的奖励,同时也可用于列入市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郊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短期贷款贴息。各区县每年用于特色旅游促销活动的经费不低于20万元,并确保逐年有所增加。
6.积极争取境内外资金投资发展旅游业。牢固树立“只求所在、不求所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观念,鼓励境内外资金以购买、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形式投资开发、兴办各种旅游企业和项目。所办企业和项目可享受市属权限范围内规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7.对在郊县从事旅游开发所需土地,可以采取一次性审批,再按建设规划分期出让、分期付款和分期发证。旅游建设项目可根据占地性质及用途,通过出让、租赁、拍卖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一般在3年内缴清;有特殊困难的,在5年内缴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四、科学规划,重点打造旅游精品项目
8.进一步加强旅游规划,创新发展思路,深入挖掘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提高南京旅游产品档次,努力打造一批旅游精品项目,推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倍增计划的实施。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牵头完成《南京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全市旅游发展总体布局和工作重点;市规划部门要牵头做好一批重点景区的规划设计纲要,规范引导景区的高层次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各郊区县要按照《南京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认真编制和进一步完善本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报市旅游规划专业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全市各主要景区景点、旅游项目的开发均要严格按照旅游总体规划和景区景点规划纲要(或市规划部门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先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联合论证审查,然后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市计划、规划、国土、旅游等部门要联合加强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防止低档次开发和重复建设;对不按规划开发,造成旅游资源破坏和浪费的行为,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对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特色鲜明、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审批立项;对列入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助搞好开发和建设。
五、加强宣传,树立南京旅游统一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