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鄂政发(2002)12号 2002年3月8日)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的思路是,“四坚持”和“三稳定、三放开”。“四坚持”,即: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坚持促进农民增收,企业搞活,财政减负;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分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粮食改革的市场取向。“三稳定、三放开”即,稳定产区,放开销区;稳定适销对路的品种,放开劣质滞销的品种;稳定储备,放开市场。具体意见是:
一、调整保护价粮食收购范围,实行保护价价差补贴
按照优化区域种植结构,发挥粮食生产比较优势和稳定产区、放开销区的原则,省政府确定从2002年4月1日起,只在中晚籼稻年产量2亿公斤以上、年收购量0.5亿公斤以上的监利县、曾都区、钟祥市、沙洋县、襄阳区、仙桃市、枣阳市、公安县、洪湖市、京山县、潜江市、广水市、天门市、麻城市、汉川市、浠水县、江陵县共17个县市继续执行中、晚稻保护价收购政策,其余品种,其余地方,根据市场需求,全部放开种、购、销环节。我省2002年保护价粮收购的数量为原粮15亿公斤,按产购比例安排到继续执行保护价收购政策的县市,由县市政府逐级分解到农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户签订收购订单,按订单组织收购。对保护价粮实行价差补贴,每公斤原粮补6分钱,由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时,将价差补贴直接补给交售保护价粮的农民,确保农民真正得到政策的实惠。实行价差补贴后,粮食购销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护价价差补贴由省财政厅按照17个县市的收购量,在收购前通过农发行专户先期拨付到位。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要认真执行新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坚持依质论价和优质优价原则。各级粮食、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的质量监督工作。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粮食,要按“收一斤粮,给一斤粮食贷款”的政策,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随行就市收购的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积极提供信贷支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搞活粮食购销。要切实加强对收购资金的监管,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对违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政策的要按有关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