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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土地收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建设用地中心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建设用地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建设用地中心对拟收购的土地实际情况向规划土地部门征求意见,确定规划用途和规划设计要求,并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补偿价格测算:市建设用地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并确认补偿价格;
  (五)方案报批:市建设用地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结果和价格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与补偿:收购储备方案批准后,由市建设用地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合同支付补偿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将被收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交给市建设用地中心,由市建设用地中心办理土地、房产变更登记,将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四条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为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和收回土地的,土地收回程序参照第十三条进行。
  第十五条 统一征地程序按《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征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被收回、收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二)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及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四)土地总平面图;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收购储备的土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市建设用地中心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应完成土地平整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前期工作,达到净地供应。
  (二)对已储备的土地尚未供给前,可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附着物出租或临时改变用途,为土地储备筹集资金。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其设施需要实施拆迁的;由建设用地中心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或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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