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2、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调整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4、应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应报废的土地;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以及使用人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7、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
8、应依法没收的土地;
(二)收购储备:
1、因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及企业改制调整出的土地及企业为安置职工需盘活的土地;
2、市政府授权由国有控股公司管理的需盘活的土地;
3、低于市场价转让的土地;
4、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由市规划土地部门收购的土地;
5、其他应进行收购储备的土地。
(三)统征储备: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以及2010年规划城市建成范围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进行统征。
第九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收购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按原用途评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确定补偿费用,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偿;
(二)收购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实际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予以补偿,但应扣除已实际使用期间应承担的土地出让金部分。
(三)统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按照《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执行。
土地收购价格核定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统征价格可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建设用地中心。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应以收购储备方式为主,同时也可采取计划储备、规划储备,对于暂时在操作上还无法直接收购的地块,应以预购方式将其划入收购范围。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政府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期交出土地,并配合完成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