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贯彻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有关精神的通知
(京劳社监发(2002)22号 2002年3月12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工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双向情况通报的工作例会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都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精神,建立我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各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的工作协调配合工作制度,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同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建立和实行双向通报情况的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为半年召开一次,通过工作例会,互相之间定期通报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工作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活动的情况,并就监察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沟通,加强两个部门的密切协调和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和维护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保障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日常的工作联系,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同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要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性的工作联系。
二、建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精神,为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上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同级工会组织中聘请专职工会干部担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聘请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要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聘请的人选由同级工会组织进行推荐,经市总工会审核,统一参加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总工会共同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劳动保障局正式聘请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颁发《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聘期二年。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可根据工会组织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有关要求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如用人单位拒不整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向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反映的有关用人单位的违法问题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