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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1.负责社会导游人员的注册登记,代办导游资格证、导游证、导游等级证和IC卡等证卡,并负责其日常管理;
  2.负责组织社会导游人员参加年度审核、年审培训和日常政策业务培训;
  3.负责建立对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考核监督办法和奖惩制度;
  4.负责为社会导游人员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办理或者代办有关保险;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劳务中介服务;
  5.向旅行社推荐社会导游人员,并负责社会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订聘用合同的见证和备案;
  6.保障社会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广州市旅游局负责对广州市“社导机构”的日常监督,对管理不严和违规操作的“社导机构”要追究责任,给予停业整顿处罚,严重的可取消其管理授权和服务职能。“社导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导游管理工作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 广州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并实施广州市“社导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发布年度检查报告,对没有通过年审的“社导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作暂缓经营的处罚。对没有通过年度审查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明显改进的“社导机构”,依法取消其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章 社会导游人员的资格审批与注册登记

  第十条 凡依法参加全国统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资格证的人员,可到广州市经授权合法的“社导机构”进行登记,并持该“社导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书,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后,取得社会导游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凡取得社会导游人员资格的人员,必须持导游证到广州市经授权合法的“社导机构”办理资格确认,以纳入“社导机构”的服务管理;没有纳入“社导机构”服务管理范围的社会导游人员,旅行社不得接纳使用。
  第十二条 凡持导游证到“社导机构”进行注册登记的人员,“社导机构”应该严格审核该人员的人事档案,要求档案必须具备所在单位或地区的人事部门或者有人事权部门的意见以及签章,否则“社导机构”有权拒绝为该人员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 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社导机构”应当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制定《社会导游人员管理细则》、以及配套的《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合同书》、《提供导游服务协议书》、《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保证书》、《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社会导游人员任务派遣单》和服务质量奖惩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与操作程序,依法加强对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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