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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实施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

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穗旅发(2002)第49号 2002年3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加强对社会导游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合法取得导游证,不隶属旅行社,而接受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导机构”)的管理,并通过“社导机构”派往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广州市旅游局依据相关法规对“社导机构”实行资格审批制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由广州市旅游局授权的具有合法经营权的“社导机构”对广州市的社会导游人员实行管理,具体实施计分管理和年度审核等制度。

第二章 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成立与管理

  第五条 经营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业务,应当报经广州市旅游局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手续。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从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业务。
  第六条 在广州市申请设立“社导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组建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书》和《资质情况报告书》。
  第七条 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广州市旅游局委托经批准设立的广州市“社导机构”以下管理职责和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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