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规则(试行)
(吉政办发(2002)10号 2002年3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吉林省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派,配合信访部门,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四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 对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给予适当的报酬,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与信访部门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 律师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为来访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
(二)为各级政府领导和信访部门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根据各级政府领导指示或信访部门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四)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信访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 信访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八条 信访部门在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律师参与信访的相关工作,派人参加律师接待来访人员工作的全过程,并负责记录及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三)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流、疏导、处理相关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