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天津分行、市教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57号 2002年9月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人行天津分行、市教委、市财政局拟定的《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推动科教兴市战略实施,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的地方政府贴息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银传〔2002〕7号)、《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贴息,向高校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