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主要情况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10.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邀请书、招标须知、合同条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及相关文件的格式和说明、相关图纸及附件等内容。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准确、详尽,应清楚表述项目性质和基本情况、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定标的原则和办法、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11.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2.招标人可以根据拆迁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应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三、投标
13.参加投标的拆迁单位和评估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屋拆迁和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并且符合招标人的有关要求。
14.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1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送交招标人。
四、开标和评标
16.开标、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并接受市、区县国土房管局和有关部门的现场监督。
17.市国土房管局为本市房屋拆迁项目招投标活动提供开标场所。
按照《通知》规定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托拆迁单位和评估单位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的,除特殊情况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外,开标场所应安排在市国土房管局:
(1)按照《通知》规定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2)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
18.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开标、评标会议。
19.开标、评标会议的内容及程序:
(1)开标:公布评标原则和办法,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效力,宣读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2)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