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拆迁项目招投标操作规程》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拆(2003)870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招投标活动,促进拆迁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拆迁项目招投标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拆迁项目招投标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本市拆迁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30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一)、(二)、(三)类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托拆迁单位和评估单位时,适用本规程。
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托拆迁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2.拆迁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拆迁项目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本规程所称业主,是指取得项目主体资格,需要对用地范围内房屋进行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建设单位。
4.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拆迁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迁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拆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市、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监督。
二、招标
5.拆迁项目招标人,是指依照《通知》和本规程规定对其拆迁项目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
6.招标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5日前,到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招标备案。
7.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受托代理拆迁项目招投标的机构名单由市国土房管局公布。
8.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鼓励公开招标。
9.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bjgtfgj.gov.cn)和《北京晚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拆迁单位和评估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