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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三、认真做好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若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真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和组织,对不具备法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要纠正为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要予以纠正。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其中,确有需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法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
  省政府各部门要将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名称、性质(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机构设立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于今年12月底前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对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组织名单,在《甘肃日报》或《甘肃政报》上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参照省上的办法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04年3月20日前报省政府。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凡是未经公布的机关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四、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同时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实行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及时发现、撤销违法设立行政许可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加强对行政机关重批轻管、只批不管现象的监督,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漏洞;要加强对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把是否依法设立、依法管理、依法收取费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的规定,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五、切实加强领导,搞好政府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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