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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二、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这次清理的内容包括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行政许可有关规定。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提出拟保留、废止或修改的初步意见,于今年12月20日前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提出废止或保留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立法程序上报。对省政府规章自行设立的行政许可,确需继续实施的,按照立法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程序不一致或者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停止执行;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作的行政许可具体规定,与上位法和《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予以废止或修改后重新发布。
  兰州市政府的规章,各市、州、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参照省上的办法进行。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做出安排。
  全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于2004年3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清理工作结束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今后除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外,兰州市政府规章和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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