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甘政发(2003)106号 2003年11月2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有重要意义。为了全面、正确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继《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实施
《行政许可法》,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必将对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提高对
《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带头学习贯彻这部法律。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学习、宣传和培训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进行
《行政许可法》的专门培训,使其准确理解、正确运用
《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省政府决定,由省政府法制办举办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骨干培训班,对县级以上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
《行政许可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同时明确自己承担的义务,增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