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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

  第五条修改为:凡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均向市建委申请,由市建委依法审批或报批。
  合肥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取得有效证书后,应及时到市建委备案。
  外地及境外勘察设计机构来合肥地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持资质证明到市建委备案。
  (三)合肥市有线电视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3号)
  第五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设计应包括室内外有线电视管道、分线盒等设施。有线电视管线及其它设施应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并按有线电视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其设计方案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
  1、第六条删除。
  2、第七条修改为:旧机动车辆交易活动必须在经依法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3、第十三条删除。
  4、第二十一条删除。
  二、废止的规章
  (一)合肥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
  (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0号)
  (三)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
  (四)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
  (五)合肥市自行车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2号)
  (六)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
  (七)合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
  (八)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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