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2004年6月30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修改《
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等4件规章,废止《
合肥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章:
一、修改的规章
(一)
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
1、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合同(或项目技术设计书),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方可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测绘成果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2、第八条修改为: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变更及中止测绘业务的,应依法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2)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
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