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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4)96号 2004年7月15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48号,以下简称148号令)的规定,现就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148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非劳动力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非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征用土地批准文件;
  (二)转非劳动力人员花名册;
  (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人员与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定的自谋职业协议书;
  (四)复员退伍军人证明材料;
  (五)参加有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六)转非劳动力城镇居民户籍簿;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三、基本养老保险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转非劳动力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应当填报《北京市养老保险参统单位登记表》,其中“结算方式”栏选“不定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建立单位信息。
  (二)个人信息的建立
  1、在148号令颁布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转非劳动力”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须填报《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人员类别”栏选“农转非”,为其建立个人信息。
  2、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农民工身份且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养老金的除外)通过以下方式建立个人信息:
  (1)由现参统单位转出,并负责打印出《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以下简称《转移单》),参保人将《转移单》交至原“转非劳动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转移单》建立该职工个人信息时,“人员类别”栏选“农转非”。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办理“转非劳动力”手续时,须携带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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