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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3.上述人员按本意见规定补缴后,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补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未按本意见规定补缴的,不再补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在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至2003年6月30日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一)在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2003年6月30日以前已退休的国有农场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对国有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企业或单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其中,在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至2003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如按本意见规定补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按退休时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如未按本实施意见规定补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及有关规定计发。
  2.对原农业生产单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上工龄补贴和调剂金确定。工龄补贴按1年连续工龄1元的标准计发;调剂金=2002年度当地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连续工龄×0.2%。
  (二)在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2003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国有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企业或单位的退休人员和原农垦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参保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退休时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2.国有农场内从事农业生产单位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补贴四部分组成。其具体计发办法为: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0%;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2%×视同缴费年限,农垦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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