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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五)农垦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对职工工资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不能视同增加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的负担。
  (七)2003年6月30日以前未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在按本意见参保时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及补缴
  农垦企业职工和原农垦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参保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比例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致。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补缴对象
  1.下列对象应按本意见规定补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农垦企业中具有国有农场职工身份的在册职工(以下简称“国有农场职工”)。
  (2)原农垦企业中具有国有农场职工身份的在册职工与企业(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国有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3)农垦企业1994年以后的自然增长人员,自然增长人员是指农垦企业中具有国有农场职工身份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子女、国有农场为其分配了土地或与非农业生产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本办法实施时仍在岗的人员(以下简称自然增长人员)。
  2.在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至2003年6月30日以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国有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企业或单位的退休人员,本人申请并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按本实施意见规定补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非农已退休人员)。
  (二)补缴办法
  1.国有农场职工和自然增长人员,由企业及职工本人按规定的比例补缴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至2003年6月30日以前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国有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首次参保时,可按规定的比例补缴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至2003年6月30日以前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非农已退休人员,由企业及退休人员本人按规定的比例补缴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至退休前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国有农场职工中的非农企业或单位职工、原国有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和非农已退休人员,其补缴基数原则上按对应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选择及核定;对国有农场职工中的农业生产单位职工,其补缴基数原则上按对应年度当地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选择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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