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或单位,以本企业或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口径计算)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以下同)60%的,以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二)国有农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其缴费基数以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以下同)为基础;职工个人按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进行核定;上年度国有农场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农场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
(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照当地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执行。
原农垦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和流动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执行。
(四)在核定或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国有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本企业为单位核定或征缴,上述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代收代缴;对国有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和国有农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在纳入国有农场整体参保时,设立“非农”和“农业”两个专户,分别进行核定和征缴,上述企业和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有农场代收代缴;对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参保的,以个人身份核定和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必须坚持国有农场应为农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耕地面积挂钩的原则,按规定核定的国有农场应为农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与农场租赁、承包等经营土地面积挂钩,具体挂钩的费用一定5年不变;农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与其耕种的责任田进行挂钩。对于土地被征用的,国有农场应从征地费用中划出一部分用于缴纳农工的养老保险费。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保登记、申报及核定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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