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4)139号 2004年7月1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25号),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农垦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结合我市农垦企业的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参保办法
  按照“整体纳入、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从2003年7月1日起,将我市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国有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单独参加当地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有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应纳入国有农场整体参加当地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述企业或单位的在职职工,随所在企业或单位参保。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上述企业或单位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国有农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应纳入国有农场整体参加当地统一的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随所在国有农场参保。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原农垦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管理体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农垦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区级统筹管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